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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罚则

发表时间:2010年7月16日16:37:29 【中大网校:考试全知道

第十五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,将被注销资格证书,2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证书考试。

第十六条 对转让、涂改资格证书者,一经发现,认证委员会将取消其资格,收回证书,并报相关部门和机构备案。对伪造资格证书者,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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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责任编辑:kuaixiaorong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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