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5)担保方式
个人住房贷款可实行抵押、质押和保证三种担保方式。
①在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,采取的担保方式以抵押担保为主。
在未实现抵押登记前,普遍采取抵押加阶段性保证的方式,抵押加阶段性保证人必须是借款人所购住房的开放商或售房单位,且与银行签订“商品房销售贷款合作协议书”;
在一手房贷款中,在房屋办妥抵押登记前,一般由开发商承担阶段性保证责任;
在二手房贷款中,一般由中介机构或担保机构承担阶段性保证责任。
借款人,抵押人,保证人应同时与贷款银行签订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借款合同,在所抵押的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办妥抵押登记后,根据合同约定,抵押加阶段性保证人不再履行保证责任。(承担阶段性保证责任)
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的,抵押的财产必须符合《担保法》的法定条件;抵押物的价值按照抵押物市场成交价或评估价格确定,需要评估的抵押物其评估费用由借款人负担;借款人以所有住房作抵押的,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,若贷款银行认可的其他财产作抵押,银行往往规定其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一定比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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