银行从业资格辅导--争议处理

发表日期:2009-7-10  来源:中国银行从业资格考试网
    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的纪律处分有异议时,应当按照正常渠道反映和申诉。本条对银行业从业人员受到纪律处分时寻求法律救济手段作了专门 规定。当银行业从业人员受到所在机构给予的警告、降薪、扣发奖金、降职、撤职、开除、辞退等内部纪律处分有异议时,应当按照正常渠道反映、解决,不造谣滋事,不诋毁诽谤,不进行人身攻击,同时,尽量避免滥用诉权。目前,专门针对单位内部纪律处分的法律救济手段尚无明确规定,通常的做法是参照行政处分的相关救济性规定。受到行政处分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,只能通过申诉的途径解决。照此,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内部纪律处分有异议时,参照行政处分的相关规定是不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。银行业从业人员不服所在机构的纪律处分时,应首先通过内部调解,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问题,口头或书面申诉等正常渠道妥善处理,不能捏造事实、造谣生事、对有关领导进行打击报复,更不能采取侮辱诽谤、人身攻击等极端手段激化矛盾。否则,不但不利于维护正当的救济权利,反而可能因为行为过激而触犯法律,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因被所在机构开除、除名、辞退或因工资、福利发生的争议,在内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,从业人员也可以向专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,白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,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;期满不起诉的,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。 也是其至关重要的无形资产。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维护所在机构的形象和声誉,不在公共场所发表与身份不符的有损本机构的言论。同时,在他人损害自己所在机构形象和声誉时,也应坚决制止,重大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所在机构,以对相关事实予以澄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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