09《公共基础》考试重点:抵押概述

发表日期:2009-7-28  来源:中国银行从业资格考试网

抵押

《物权法》第一百八十条规定,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:

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;

②建设用地使用权;

③以招标、拍卖、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;

④生产设备、原材料、半成品、产品;

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、船舶、航空器;

⑥交通运输工具;

⑦法律、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。

1.抵押登记

《担保法》规定,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登记,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。

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。

2.抵押权的实现

(1)以抵押物折价受偿;

(2)拍卖抵押物以拍卖所得价款受偿;

(3)变卖抵押物以变卖所得价款受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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