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年《公共基础》辅导:银行主要业务法律规定(三)

发表日期:2009-11-17  来源:中国银行从业资格考试网

 三、银行业务禁止
1.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的禁止
关系人是指:商业银行的董事、监事、管理人员、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;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、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。
2.对商业银行存贷业务中不正当手段的禁止
不得提高或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,吸收存款,发放贷款。否则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,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行,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,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,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,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,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的,可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证,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3.同业拆借业务禁止
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,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用于投资。
四、银行业务限制
1.对同一借款人贷款限制
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%
2.对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限制
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贷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
3.对商业银行投资业务限制
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,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,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4.商业银行结算业务限制
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、汇兑、委托付款等结算业务,应按规定期限(应当公布)兑现、收付入账,不得压单、压票或违反规定退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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